原标题:付款不予退还?江苏无锡一摄影机构被处罚

刘奎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薛庆元


【资料图】

消费者预付拍摄金后,因故无法拍摄想退款,商家却以“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的“店规”拒绝,这样的“店规”合法吗?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崇安寺分局受理该投诉举报后,依法对商家作出行政处罚。据悉,这也是自7月1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无锡市梁溪区适用新规查办的第一案。

7月中旬,无锡消费者小秦准备拍摄一套写真集。在店员推荐下,小秦选中了一份售价3000元的摄影套餐,并支付了1000元预约金。次日,考虑到接下来的生活计划可能与拍摄时间有冲突,小秦向商家提出退款,对方一口回绝,理由是小秦在付款时,双方签订了预约单,其中明确“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在多次与商家协商退款事宜未果后,小秦通过12315进行了投诉,同时举报商家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崇安寺市场监管分局受理该投诉、举报后,到涉事商家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商家主要以签订预约单形式与消费者确定摄影消费合同,且在预约单中有“摄影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转让及更改他用”等内容。但是,对于上述内容,该商家并未以单独告知或者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商家解释称,他们在接单后,需要对接联系拍摄场地、摄影师等,若消费者取消订单,会给门店造成场地租赁及人员等经济损失,为了图省事、降低成本,便在预约单中设置了“付款不予退还”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对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执法人员向商家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指出对于因消费者在不同阶段取消订单给经营者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可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违约金,而不应设置“不予退款”规定,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经查,自今年7月至案发,涉事商家与消费者共签订了39份上述涉案预约单。案发当日,涉事商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涉案预约单。

鉴于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同时综合考虑其违法时间不长、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案发后主动整改等情节,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示

执法人员介绍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均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行为。以往查办此类违法案件时,该局主要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今年7月1日施行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对于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哪些内容,以及经营者如何就格式条款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等,进一步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将罚款上限提升至10万元,并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效提升了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依法规范制订合同内容,公平、合理、明确地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付款后概不退还”“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均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遇有含上述内容的格式合同,消费者有权拒绝或要求经营者更改,也可以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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