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新买的毛坯房大面积漏水,验房不合格为此拒绝收楼,不料却被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其补缴物业费...…这种情况下,业主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业主要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020年6月,小李夫妇在广州增城某小区购置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18.99平方米的房屋。2020年10月,小李夫妇接到开发商收楼通知后前去验房收房,却发现房屋墙体存在大面积漏水现象,故拒绝收楼,并要求物业对房屋进行修复。
2021年6月,小李夫妇接通知再次前往验房,发现漏水问题仍未解决。后小李夫妇未再接到物业告知房屋修复完毕及收楼的通知,也没有再前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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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2022年初,物业将小李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5179.30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物业公司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房屋自开发商通知小李夫妇收楼之日即视为已交付小李夫妇使用,故小李夫妇应按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按时缴纳相关物业服务费和公摊电费,但小李夫妇并未缴款。
小李夫妇辩称,其验房后发现房屋大面积漏水,房屋至今仍未成功交付,其无需缴纳该笔费用。
增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增城法院经办法官赖雯丽指出,本案中,被告小李夫妇与开发商签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物业服务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涉案房屋交楼条件的认定,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认定的内容,涉案房屋是否应视为已交付使用,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查的范畴。
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原、被告庭上的陈述及相应证据,物业公司主张涉案房屋自开发商通知小李夫妇收楼之日即视为已交付使用,理据不足。同时,涉案房屋在小李夫妇2020年10月验房时确实存在大面积漏水的事实,结合涉案房屋至今未实际收楼,亦未登记在小李夫妇名下的情况,法院对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
经办法官提醒,业主应当自签收房屋交付文件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后,因业主自身原因不及时办理收房手续的,不影响物业费的收取。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赖雯丽、闫眉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