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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广州南沙区法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并发布了相关的典型案例。在黄某某诉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合同部分内容因为违法而无效,但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被告应当就无法履行的部分返还所得。
2016年,黄某某有意购买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别墅自住,根据宣传册显示,涉案房屋花园有围墙、负一层有约80平方米不计建筑面积、有环湖私家路等,房地产公司表示别墅带私家花园,地下室开发商统一挖土后做双一层结构设计,游泳池可自行改到房屋后面进行扩建,可以参照样品房进行加改建,加改建过程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门协调及相关费用均由其承担。2017 年,双方签订《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房总金额 1300万元,用于备案登记,双方实际约定的交易总金额3300万元。
不料,涉案房屋交付后,黄某某参照样品房对涉案房屋进行加改建。在装修过程中由于违法改建、扩建,自2018年3月以来多次被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现涉案房屋的花园围墙已被拆除,负一层也已砌墙,挖空的泳池、花园、通道也已重新填土,并铺上草坪,变成了公共绿地。为此,黄某某要求退还20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南沙法院一审认为:基于相关事实,可以采信被告有向原告作出涉案房屋可以加建改建的承诺。涉案合同部分内容因为违法而无效,但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被告应当就无法履行的部分返还所得。对于被告应当返还的金额,由于没有具体可量化为市场价值的证据,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应当退还原告1100万元。
此外,考虑到原告清楚知悉加建改建的行为存在被拆除的风险,但仍然愿意购买,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不予支持利息诉求。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作为开发商的被告在销售涉案房屋时,向原告作出了可以改建和扩建的允诺,并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收取了远高于备案合同约定的交易金额,从中获得巨大利益。由于被告允诺可加建扩建部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告加建和扩建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
从司法裁判的角度看,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原被告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合法保护,故应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继而判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王君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