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资料涉欺诈,造成损失可告他!

这家打着科技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技术资料,文中的原告购买这家被告公司的资料后,不仅没有效果,而且造成了经济损失。虽然资料费金额不大,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欺诈。当举报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调解无效后,原告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看来,对外发布广告不要随意夸大与浮夸,否则吃不了兜着走!

具体是什么事儿呢?相信看了#李秘书专业写作#给这名姓钟的原告写的《民事诉状》后就清楚了。该诉状之所以很有说服力,关键在后面有一段引用国家有关法律条文来论述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以及应承担什么责任,很有针对性。本文作者李秘书(公众号:李秘书讲写作)常年从事文秘与法律事务,兼中央级刊物《应用写作》特约编辑,精通日常工作与生活中各类公文、文稿、文章、文书的写作,内容涵盖各领域、各行业、各文种、各体裁。


【资料图】

民 事 诉 状

原告:钟某某,男,现年70岁,**市**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市**社区居委会。

被告:吴某某男,**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公司地址:**市**大道1818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款项壹万元整;

2、判决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近年来,原告因身患多种疾病,特别是因患食道癌动手术花了几万元,家欠外债,就在家中养鸡来贴补生活和药费开支。**年5月,原告从被告公司公开发布的《适用技术》手册中,看到一项“育虫喂鸡、新法孵鸡、鸡病防治技术”,称“本资料收集有包括‘鸡瘟散制作技术’在内的30种防治鸡病技术,绝大部分是土方、偏方、十分灵验、尤其是各地可配制的‘鸡瘟散’,鸡食后一生不再患瘟病,彻底解除养鸡户的后顾之忧。”并称“全册资料包括育虫喂鸡、新法孵鸡和鸡病防治三大部分。全套技术资料费36元”。当年5月29日,原告按手册上所指的单位地址和收款人吴某某(即被告)汇去了款项。可被告只寄来了一项育虫喂鸡技术,其它两项尤其是鸡病防治技术没有寄来。原告于是三番五次给被告打电话要求补发资料,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不接原告的电话或关机。虽说原告汇去购技术资料的款项仅36元钱,但被告的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首先,原告按该被告提供的配方耗费黄豆、花生饼、稻谷等饲料损失及加工费共计3889元(110只鸡,从6月12日开始按配方饲养至死鸡);二是因被告没有寄来关键鸡病防治技术资料,造成鸡子因病死亡52只,按其今年长大出售市场价每只90元计算共损失4680元;三是从小鸡长大到出售,每只鸡平均产蛋60个,52只鸡应产蛋3120个,折款1700元。以上三项共造成我经济损失10269元。

**年11月初,原告向被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检举揭发了被告的欺诈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在**市工商部门的督促下,被告仅汇回原告当初购买资料款36元(原告至今未取)。**年11月29日,原告在接到**市工商局**分局要求带资料到贵局的电话后,赶到了**分局,而被告在分局及原告面前仅答应赔偿200元。由于赔偿差距太大,原告不能接受,**工商分局遂以“争议双方未达成协议调解不成”为由,出具了《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并提示“你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意见。

尊敬的人民法官,国家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之一,而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由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作为,导致我的经济损失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因此,特恳请人民法 院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壹万元,以严厉惩治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法分子,避免他们继续危害善良的人们。

此 致:

******人民法 院 

具状人:钟某某

**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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