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有机会在地铁口旁、公交站旁,1公里的距离,说长不长,说短不短,对于着急上班的人来说,1公里就像天堑一样,隔着扣钱和不扣钱的两端!


【资料图】

但因为有了共享单车的存在,通勤最后1公里的问题被完美解决。

那么,问题来了,员工上下班途中自己骑车摔伤,算工伤吗?

PART.1

案例回顾

案例一:

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某一日下雨,途中因路面湿滑,导致摔倒,造成李某某左侧下颌骨粉碎性骨折,受伤随后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治疗。

随后,李某某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认为,李某某摔伤是因本人驾驶不慎造成,属于本人主要责任,故,作出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案例二:

因公司距离地铁站有1千米的距离,谭某每天上下班需要先乘地铁,再骑共享单车。有一天下班路上,谭某骑着共享单车路过一个路口时,正好不远处一名工人撒了一把黄沙,谭某躲避不及,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造成全身多处摔伤。

后,谭某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认为,谭某受伤是在下班途中,且事故责任不在于谭某,故,作出 认定工伤决定

PART.2

案例启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实际案例中,不少人对该条款总是认知不清,那么,到底该如何解释该条款呢?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 “交通事故” 的涵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我们可以拆分成几个要件:

道路要件: 公共道路。

车辆要件: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交通要件: 在运行过程中。

假如案例二中,谭某没有骑共享单车,也是不可能构成交通事故的。

再来看 “非本人主要责任” ,是指 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的情形。

通常,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如果相关部门确认事故事实,但对双方责任未作认定或无法认定,社保部门经调查核实 没有证据证明员工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也 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员工未提供公安机关等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书,或者仅提供报警证明、交通事故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社保部门经调查核实 不能证明员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不予认定工伤

回到案例中,案例一不被认定工伤,原因在于李某某上班途中摔伤系个人主要责任,案例二被认定工伤则是因为非谭某个人主要责任。

总之,上下班途中,员工遭受各种意外的,公司都应该 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咨询是否构成工伤,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请 ,逾期申请将导致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公司负担。

那么,如何转嫁员工意外风险呢?

我们建议企业 配置必要的团体保险 ,比如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每年仅用少量的保费,就能保障未来可能发生的几十万甚至百万的赔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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