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5月,我看中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一套商品房。我向售楼人员咨询,我妻子名下已有一套房屋,我再购房是否会被限购,对方的答复是“不会”。于是,我同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还签署了一份《认购书》,声明:“本人确认具有购房资格。”此后,我陆续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23年准备交房时,我被告知因妻子名下有房,我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法完成房屋权属登记。随后,房产开发公司向我退还了全部购房款。

请问,房产开发公司是否还应当向我赔偿这笔购房款在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呢?


【资料图】

【律师解答】

本案中,买卖双方均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本案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当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缔约阶段,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双方都应当以必要的注意维护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在限购区域购房,哪一方负有审查购房资格义务,哪一方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如果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不宜将审查义务强加合同当事人一方,而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各自的过错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在购房时曾向售楼人员咨询限购问题,这足以表明,他当时并不确定自己具有购房资格,但他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咨询,而是仅以售楼人员的答复作为缔约依据,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房产开发公司在得知张先生的妻子名下有房的情况后,没有对这一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核实,即没有严格履行房管部门要求的核实义务,而且在近一年的时间里没有及时推进合同备案手续,造成损失扩大。因此,房产开发公司同样存在一定过错。

律师认为,普通购房者可以了解到相关限购政策,但是相对不具备专业知识,房产开发公司作为房屋开发销售的专业机构,相较于普通购房者具有信息优势,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因此,本案中,张先生可以获得赔偿,但应当按照买卖双方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吴淼 律师 来源:天津工人报)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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