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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七年没有见过孩子,凭什么付抚养费?”

“法官,我七年没有见过孩子,凭什么付抚养费?”万山法院法官在与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被告蒋某沟通时,蒋某这样说到。

据悉,原告代理人石某与被告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个女孩,即原告石某某。2013年,石某与蒋某因感情不合离婚,协议约定石某某由石某抚养,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离婚后,蒋某支付了一段时间抚养费,因石某某年幼,蒋某与石某因抚养费应支付给谁的问题发生争议,后蒋某未再支付抚养费,并于2016年离开铜仁至今生活在外地。现石某某因上学和生活开支不够,诉至万山法院,要求蒋某支付抚养费。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被告蒋某进行电话沟通,了解到蒋某作为母亲并非不愿意抚养石某某,而是对石某心有怨言。蒋某认为当初与石某因支付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时,石某曾说如不给孩子抚养费也不要再见孩子,这句话深深刺痛了作为母亲的蒋某。最终双方协商无果,不久后蒋某离开铜仁外出打工,七年来未见到女儿石某某,遂出现开头一幕。

承办法官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解开蒋某的心结,而通过调解的方式更有利于化解石某与蒋某的矛盾,也更能拉近蒋某与石某某的母女关系。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多次与蒋某沟通,通过释法说理慢慢打开了蒋某的心结,蒋某表示同意支付抚养费,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时,本案在调解时考虑到双方都在外地,采取了线上调解的方式,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法官说理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孩子无论由父亲或母亲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父母发生矛盾就免除抚养孩子的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为人父母就是责任,除了支付抚养费,平时还应多关心、爱护孩子,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来源:万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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