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两会”在3月初如期召开。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有关资本市场注册制的提法进一步升级,从去年的“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升级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这就意味着今年在A股市场将会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了。

在经过了科创板、创业板的注册制改革试点之后,在A股市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这是大势所趋的事情。不过,对于A股市场来说,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终究是一件大事,在A股市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确实需要考虑到“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问题。毕竟在科创板、创业板进行注册制改革试点,与在整个A股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是完全不一样的。毕竟科创板、创业板作为注册制改革试点,其影响是局部的,但在整个A股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其影响是整个A股市场全局的,因此,“平稳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那么,为了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A股市场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时需要注意一些什么事情呢?这个问题确实是各方面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毕竟注册制改革其实是一项融资端的改革,引入注册制的目的,就是方便企业上市,让更多的企业上市融资。一些人竭力主张引入注册制,其目的也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企业到A股市场上市融资。但作为一个市场来说,显然不能只有融资,要让A股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关键是要做到融资与投资的平衡,所以,A股市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并不能单兵推进,相关的配套措施也要相应跟上。

首先,在A股市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相关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IPO审核的权力下放了,新股发行的节奏也加快了,这就对相关的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A股市场各方面的制度需要更加完善,不然,全面实行注册制就有可能给A股市场带来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

比如,根据目前的发行制度,每一家公司的新股发行,都会给A股市场带来大量的限售股,而随着这些限售股的解禁,A股市场又成了限售股股东的提款机。而由此引发的结果是,一家企业上市,企业融资只是“小头”,而股东套现成了“大头”,大股东套现是企业融资金额的十几倍、几十倍。企业上市成了股东“敛财”的一种手段,而不是为企业发展服务。

也正因如此,这个问题必须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毕竟资本市场支持企业上市的目的是为了支持企业的发展,而不是为了支持某些股东们发家。当然,企业的股东们可以因为企业的上市而“一夜暴富”,但其前提条件是这些企业确实因为上市而取得了良好的发展。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一方面是要完善上市企业的股本结构,如控股股东的持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企业首发上市时,企业的限售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让公司首发流通股的规模不低于总股本的50%。

另一方面是完善股东减持制度。比如规定,企业上市后,公司业绩下滑的,限售股的锁定期往后顺延,一年业绩下滑,锁定期顺延一年;两年业绩下滑,锁定期顺延两年。而在限售股解禁的情况下,出现业绩大幅变脸(如业绩下滑30%以上)或业绩亏损的,则禁止大股东及公司高管减持。同时禁止高管辞职套现,高管可以辞职,但却不能提前套现,高管辞职后的减持,仍遵守原有的高管减持规定。避免企业上市,企业没有发展起来,大股东及高管倒是先发家了。

其次,在A股市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需要严刑峻法来保驾护航。而在现有法律的条件下,就需要严格执法,从严执法。比如,实行注册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一个重点环节,既然如此,对相关违法行为就要从重处理,而不是从轻处理。如根据现行《证券法》规定,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最高处罚与最低处罚相隔10倍的空间。而本着从严执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处罚应向上限看齐,而不是向下限看齐。

此外,就是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把对投资者保护落到实处。投资者保护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这个话题之所以一直被提起,是因为投资者保护一直都是股市的一个软肋。在A股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必须改变,不然投资者的利益还会受到更多的损害。目前,在立法层面对投资者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证券法》引入了代表人诉讼机制,尤其是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关键就是要充分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作用,而不能让特别代表人诉讼高高在上,远离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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