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 文|长帆 编|深海

4月6日,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众兴菌业”)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04月2日收到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高博书、刘亮、钱晓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1年6月21日,众兴菌业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拟以现金方式向刘见、刘良跃收购其二人持有的贵州茅台镇圣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021年10月16日,披露《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公告》称,因市场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2021年8月25日决定终止本次收购,随即与交易对方就终止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直至披露日,双方就终止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众兴菌业未及时披露收购意向的终止公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此外,陶军作为众兴菌业实际控制人,在知悉上述收购意向终止事项后,未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众兴菌业,未配合众兴菌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众兴菌业董事长高博书、总经理刘亮及董事会秘书钱晓利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众兴菌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众兴菌业、陶军、高博书、刘亮及钱晓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前在4月1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对众兴菌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博书、总经理刘亮、董事会秘书钱晓利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处分事由与甘肃证监局监管事项相同。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资深股票索赔律师吴立骏提示,根据证券法及最新司法解释,众兴菌业已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其情节基本符合民事索赔法院立案条件,凡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买入众兴菌业或者众兴转债(128026),且在2021年10月15日收盘时持有的投资者可加入索赔。受损投资者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雷助吧”(特征码:000001)进行索赔。

公开资料显示,众兴菌业是专业从事食用菌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是金针菇、双孢菇。公司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业绩方面,2021年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155614.67万元,同比增长4.92%;食用菌销量达到31.05万吨,同比增长6.4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496.80万元,同比下降70.91%。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