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LPR下调,其中,1年期LPR为3.7%,比上月下降10个基点;5年期以上LPR为4.6%,比上月下降5个基点。LPR的下调会节约房贷利息,是大家的共识。南京的吴先生也这么认为,没想到,今年2月份房贷不降反升,还差点上了征信。别觉得奇怪,也许这事你也会遇上,晨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1月份LPR下调,2月份房贷反而要多还100多?

吴先生的贷款已经还了不少年,在此次LPR调整以前,他每月的还贷金额是5870元左右。因为相同的数字也还了挺久,所以他便记住了,每月都会打指定金额到还贷卡上。

今年1月15日,吴先生也是打了固定的金额到卡里,没有任何异常。随后在1月20日,LPR下调可5个基点。2月15日,吴先生一样按期打了相同的金额到卡里。没想到到了扣款这一天,却接到了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说他本月贷款还贷金额不足,需要赶紧补打少扣的金额到卡中,否则会按《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上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吴先生一听很是发蒙,他和大家一样有个约定俗成的“共识”,在他看来,LPR下调了,就是利率降低了,那自己的每月的还款也会下降才对。即便本月没有下降,再怎么说也不会反而增加了呀?经过和银行的确认,他2月需要还贷的金额要比1月高113.76元。

LPR降了,还贷金额不降反升是怎么回事?银行的工作人员听说了吴先生的疑问后,拉出吴先生的银行还贷账单进行查询。过了一会,银行回复给吴先生,2月需要还贷金额的变动的确是因为执行新的LPR利率带来的。银行方面表示,这个一百多元的增加,也仅仅出现在这次的2月份,而从3月份开始,吴先生需要每月还贷的金额就会降到5840元左右,相比原来的5870元是降低了30元左右。究其原因,就不得不提到当初贷款合同中,对于利率发生调整时候方式的约定。

你注意到你的贷款合同中利率调整方式款项了吗?

银行方面告诉吴先生,平时银行计息,在年利率的基础上按12个月,按月计息,在利率不变的时候,银行默认的是按30天来计算利息。吴先生第一次放款日是1月28日,以后每一年就以1月28日为对应日。LPR降低是1月20日公布,而吴先生的对应日是1月28日,所以2月份吴先生在还贷的时候,就要根据银行的规定,从贷款对应日1月28日开始执行最新利率,但是在对应日前后,要变成分段按日计息。而一月份正好又是31天,所以分段计息的时候,就多了一天利息,周期就从原来的30天,变成了需要还31天。

这样一来,虽然对应日之后的贷款利率有所下降,但是下降的部分,并不足以抵掉当月多出来一天的利息,就会造成吴先生反而需要在2月份多还一百多元。而到了3月份之后,就不存在分段按日计息的情况,直接按新的LPR来按月计息还贷,所以每月还贷金额正常下降到了5840元左右,吴先生回去查看了当初的贷款合同,的确发现了这一条款。

事实上,如果吴先生的对应日如果不是恰好遇到1月份是31天的“大月”,而是其他一些月份30天的“小月”,那这种需要多一天利息的情况也就不会发生了。

其实不仅吴先生遇到这种问题,不少选择了跟随LPR变动利率的网友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知乎也有网友遇到,原每月还款7169.01,今年调整后每月7099.51,但1月份反而要还7241.92元,也非常不解,在网上请大神帮忙解答。

记者调查:不同银行遇到LPR调整时候的操作并不相同

但是对于大部分人而言,这种操作方式显然不会被预料到。记者调查中发现,大部分金融消费者并不会特别留意银行的这一条款。而记者调查了好几家银行贷款合同发现,如果借款利率不是固定利率,而是跟随LPR的变动而变动的话,银行一般在遇到LPR调整时,在合同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例如,可以是次期调整,也就是利率调整当期执行调整前的基准利率,而从下期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或者固定日调整,也就是每年的1月1日开始执行最新的基准利率。有的条款是按季度调整,也就是利率在当期、下期和下下期仍然执行之前的利率,此后才执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还有的就是吴先生遇到的这种,次年对应日调整,将每年的放款日作为对应日,前后分段按日计息。

而且消费者也不止这一个选择,有的消费者选择的是固定利率贷款,那房贷利率就不会跟随LPR的调整而变动。

律师:类似情况如果真的因此上了黑名单,很难让银行担责

但无论如何,虽然贷款合同中对于遇到LPR调整,银行合同中有好几个选择,但一般银行并不会让消费者自己选择这一条款,而是直接在相应的条款中帮你选好了。而且大部分消费者也并不会特别留意这个条款,更别提遇到LPR调整的时候,提前将合同的条款研究透彻,遇到和吴先生类似的情况,也不会想到可能本月要多还贷款。

吴先生表示,现在短信很少看,其实银行有给自己发短信每月要还多少钱,但是长期固定金额,他都能背出来了,所以基本没有留意短信。好在银行扣款不足,就马上给自己打了电话,不然自己因为这个小小的条款上了黑名单,就感觉太“冤枉”了。

如果因为类似的情况,银行电话也打不通,真的上了黑名单,法律上到底是金融消费者的责任,还是银行的责任呢?记者咨询了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吴宇,吴律师表示,银行是否有责任,取决于以合同为依据,银行和消费者是否有约定。而在此次案例中,银行和消费者的约定在合同中是明确的。

此外,在合同中,利率跟随LPR变动时条款的约定,并没有显失公平,没有明显的加重金融消费者的负担。虽然提醒未必是银行法律上约定的义务,但银行依然进行了短信和电话提醒,所以如果消费者真的上了黑名单,很难让银行来担责。

但是他也表示,银行从强化服务角度出发,应该考虑到金融消费者对条款可能不理解,建议银行为可能遇到这种情况的消费者作进一步的提醒和细化解释。提前做好提醒,对守约双方都是有好处的,可以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要看银行计算利息的习惯做法,习惯做法在法律上也可以理解为双方的交易惯例,不能轻易改变。如果一方单独改变,并且对对方不利,则可以理解为一方擅自变更合同,为无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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