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妇联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获悉,58岁的曹女士在丈夫去世后第4天,被继子要求放弃房产继承,房产归继子所有。

据曹女士介绍,她和丈夫婚后没有亲生子女,但是丈夫有一对亲生儿女,也就是曹女士的继子继女。曹女士称,继子在三岁的时候曹女士便参与抚养,直至成人。2016年曹女士夫妇俩给继子买了房,并将房产登记在继子名下,房贷也是曹女士夫妇俩帮忙还,直到2018年结束房贷。曹女士称期间继子没有供房贷。

几年前,曹女士的丈夫因车祸不幸去世。在丈夫去世后第4天,继子要求曹女士放弃继承他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并称自己将继承房产。曹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财产和房产方面的遗产分割。

律师:若无遗嘱等协议,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广州市妇联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志愿者律师梁颖珍介绍,在该案例中丈夫去世前没有立遗嘱,或者其他关于处理遗产的协议等,因此在其身故后曹女士和继子、继女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如曹女士与其丈夫无婚内财产约定的,则丈夫的财产中应先分割出二分之一归为曹女士的个人财产。剩余的二分之一财产才作为丈夫的遗产,由曹女士和继子继女按份共有,各享有三分之一的遗产份额。据此,可知丈夫的财产中三分之二属于曹女士,六分之一属于继子,六分之一属于继女。关于房产归属问题,2016年夫妻双方为成年的继子出资买房,并将房产登记在继子名下,可视为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赠与。房产应为继子的个人财产,不因曹女士丈夫去世而发生继承。但曹女士为继子偿还房贷部分的款项,可以要求继子还给曹女士。

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继承问题,法律上都是如何定义的?梁颖珍表示,“对继子女和继父母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继承问题,关键点就是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在本案中,继子在其三岁的时候曹女士便参与抚养,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成立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梁颖珍表示,继子应对曹女士履行赡养义务。如果曹女士与丈夫结婚时,继女未满18周岁且接受了曹女士的抚养和教育,则继女也应当对曹女士履行赡养义务。

社工:亲子关系的维护,需要双方共同努力

“在目前继父母和继子女相处之间,容易由于原生的血缘问题,情感上容易有隔阂。”广州市妇联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谭社工表示,亲子关系是双向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的维护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一方面继父母需要更用心对待继子女,逐步建立亲子关系。另一方面继子女也需要更多了解,放下内在的担心,与继父母逐步建立情感关系。“亲子关系的维护需要双方都愿意踏出一步,相互回应去逐步建立。”谭社工表示。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杨朝露 通讯员:市妇联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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