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旅游业遭遇寒冬,为了刺激旅游产业的平稳发展,不少旅行社都推出非常优惠的预付性旅游消费卡。虽然实惠,但有的街坊担心购买这些消费卡会“踩坑”,因此心动又犹豫。

那么,购买“预付性旅游消费卡”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

今日,一起听听广州越秀法院邹海媚法官针对购买预付性旅游消费卡存在的风险问题,为大家作出的一些提醒。

对于购买旅游卡这种预付款的旅游消费方式,越秀法院法官邹海媚指出,在此有几点要提醒广大的消费者:

第一,谨慎选择购买的金额,宁愿选择多次小额购买,也不要一次性大额购买。最重要的是要结合现在全国和各省的疫情防控政策,到底出行是否实际能够成团。

第二,在消费者决定购买的时候,就应该选择信誉良好的服务优质的旅行社,而避免选择遇到经营风险有可能会卷款逃跑的商家。

最后,如果有退款的需要,可以直接向商家提出退款的要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如果未按照约定的话,应该向消费者退回相关的预售款,或者应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甚至要承担预收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的合理的支出。

法律知多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越法宣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越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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