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的吴女士与男友同居十几年。她表示,同居期间两人像夫妻一样生活,吴女士还曾帮助男友照顾其与前妻生育的一对子女。吴女士称出于某些原因,当年两人只是办了“结婚宴”而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亲戚朋友均认同两人的“夫妻关系”。

但是,让吴女士气愤的是,男友在去年10月瞒着自己悄悄与另一位女士领取了结婚证,并成为了合法夫妻。吴女士偶然发现后,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气愤多年来自己白白付出,欲告男友“重婚罪”

为此,吴女士近日前往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进行法律咨询和求助。律师却表示,吴女士的诉求难以成立。

图源:人民视觉

律师:

“重婚罪”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

“吴女士关于‘告男友重婚罪’的诉求难以成立。”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志愿者律师梁颖珍解释,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保护的是我国婚姻关系中的‘一夫一妻’制,即保护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梁颖珍表示,吴女士与男友虽然已经办了结婚宴,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然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而吴女士的男友与另一位女士登记结婚,则属于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吴女士无法以重婚罪追究其男友与其他异性登记结婚的刑事法律责任。“虽然现在仍然有‘事实婚姻’一说,但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婚姻’应当建立在1994年2月1日前,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能认定“事实婚姻”。”

“男女同居关系,即使以夫妻相称且周边邻居也认为存在夫妻关系,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梁颖珍补充表示。

提醒:

选择同居须谨慎

小心落得“人财两空”

“同居关系存续过程中因出轨而分手、‘分家’没有任何补偿,且因此闹出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梁颖珍介绍,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居的双方相互间是没有法定的继承权的,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孩子也是非婚生子女,会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男女双方选择以同居方式共同生活的,属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法律不再对同居关系进行规范和处理,男女双方可自行分手,并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解决。”梁颖珍表示,这就意味着,双方争议较大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吴女士有权起诉到法院解决,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获得的共同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对于吴女士在同居期间照顾男友子女的行为,吴女士是否能获得相应补偿呢?梁颖珍认为,这种情况从法律上说难以用金钱去衡量,难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依据。“法律上的家务补偿,只基于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对于同居关系的男女并不适用。所以,同居须谨慎!”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谭社工则提醒大家,无论因为爱情还是其他原因,两人长期选择未婚同居会欠缺法律的保护,如果已经想好长期在一起,并且生育孩子等,建议还是给爱情一份保障,双方登记结婚。

建议:

若要同居

可书面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

梁颖珍建议,如果一定要选择同居方式,建议双方在同居之前考虑清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订立“同居”时与财产相关的书面约定,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同居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为此,梁颖珍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双方可在同居期间做个人财产约定;

第二,对自己购买的贵重物品保存好购买凭证等相关的证据;

第三,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物品,建议留存共同出资的相关记录;

第四,在同居期间各自的父母朋友馈赠的物品建议让对方明确表示“赠给某某”并保存相关记录、凭证;

第五,同居双方可以通过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房产的居住权,经登记机构登记后,居住权人依法享有居住权,可以避免房产纠纷;

第六,同居双方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或者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确保一方离世后另一方有权继承遗产,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此外,谭社工提醒,当遇到未婚同居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时,首先调整自身情绪,可以与值得信任的亲朋好友诉说,寻求身边人的帮助和支持。同时,向辖区内社区社工站、居委等基层组织寻求帮助和支持。还有,拨打相关热线进行法律咨询和心理咨询:

妇联维权热线:12338

广州市维权站妇女维权热线:02038613861转2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黎慧莹 通讯员 市妇女维权站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林传凌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