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企业购买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对于这一问题,相信很多同学都存在疑惑.在此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它不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它应该单独进行计量.以下文章是小编整理的详细的内容,请阅读.

企业购买的投资性房地产属于固定资产吗?

答: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它应该单独计量及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有: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正常经常性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是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

一: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只有在购入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的,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加以确认.假如是自用一段时间再改为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要先将购入的房地产确认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自租赁期开始日或用于资本增值日再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1、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银行存款

2、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二: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只有在自行建造活动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将自行建造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假如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一段时间才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应先将自行建造的房地产确认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自租赁期开始日或用于资本增值日再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1、成本模式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在建工程 或开发产品

2、公允价值模式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贷:在建工程 或开发产品

企业购买投资性房地产怎样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是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已经出租的建筑物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应该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而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虽然投资性房地产业属于不动产,但是由于不符合15号公告所规定的"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应该可以在购进的时候一次性抵扣进项税的.

购入投资性房地产进项增值税能抵扣吗?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规定,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上述文章针对企业购买投资性房地产怎样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回答.除此之外,文章还阐述了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增值税抵扣的问题.本文的解答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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